南都訊 記者蔣生 澳門史上首宗網上誹謗、恐嚇入獄案昨日有進一步消息,澳門中級法院公佈裁判書票貼。洪姓男子在4年間多次發帖恐嚇、誹謗、侮辱特首等官員,如置放炸彈、索要千萬元(澳元,下同)等。中院雖認定在脅迫罪、侮辱罪等方面事實不足,但在某些方面以發帖次數等於罪名項數,讓洪某刑期從兩年半增至4年3個月。
  恐嚇政府要1長灘島000萬
  洪某是電信公司前雇員,他被控於2007至2010好房網年間,在家中接入他人的W iFi無線上網。法院查明其採用黑客操作系統、有關軟件等,目的是為在網上發表言論後逃避刑事偵查。其多次在討論區散播針對行政長官、司警局官員和社團的誹謗及勒索言論,又煽動縱火、爆炸等等。
  例如,洪曾多次發帖要求特區政府須將一千萬存於其指定賬戶,否則會在指定公共場所引爆炸彈;洪某還將帖子內容群發到幾十個政府機構的郵箱。洪還發帖威脅時任特首某某某,要求其需於指定時間將一千萬銀行利率存入指定賬戶。
  留廳長電話稱結婚是妓女
  洪還發帖講述自己在某處嫖妓的經過和感受,並留下時任司法警察局刑事調查廳廳長周偉光的手機號碼,在帖中稱是妓女的電話號碼。導致周收到多個身份不明企圖嫖妓的人的來電,嚴重影響其正常工作、生活和名譽。洪又多次發帖,號召他人於指定時間到某學社進行“質疑,誹謗,破壞,搗亂”。
  洪還多次發帖號召他人在司法警察局門口放火,並編造虛構事件對司警局局長某某進行誹謗,如該局長追殺土生警員、副局長等等,還威脅要炸死局長。
  初級法院經審理後,判處洪某犯恐嚇罪、加重侮辱罪、加重誹謗罪等等,數罪合併判處2年6個月的徒刑。檢察院和洪某均對此提出上訴,檢方對某些罪名提出異議並認為需加重刑罰,洪某則上訴認為需減輕刑罰。
  焦點A
  男廳長被稱
  妓女是侮辱罪?
  被告指出,侮辱罪的對象必須為“本人”,而不是間接的第三方;在無法識別誰是“本人”的情況下,不可能影響他人對該“本人”之觀感,也不可能使其名譽受損。
  對於某廳長被誤認為是妓女被諸多欲嫖妓人士致電,被告進而指出,作為男性的被害人周偉光,在事實上不可能被誤為“妓女”的情況下,很難想象,更不可能認定被害人在心理上產生尊嚴和名譽受損的感受。因此應開釋這兩項加重侮辱罪,其充其量只可以被認定為滋擾行為。
  中院稱,原審法庭未指出有關網上討論區是該廳長所設立,更未指出該廳長親自觀看,故並非直面受害人,不符合加重侮辱罪。嫖妓的帖子的確是向第三方發出,並且旨在侵害廳長的名譽。中院改判為兩項加重誹謗罪。
  焦點B
  發帖次數
  等於罪名項數?
  中級法院在改判時,一個重要的變化是將被告犯罪的罪名項數增多。如,被告曾對局長一共16次作出了散播同一篇誹謗性文章的行為,中院判為一共實施了十六項誹謗罪。中院指出,該篇文章就帶有針對局長的誹謗性內容,因此不管在每次散播行為中最終接收散播文章者的多寡,每一次的散播文章行為正好否定了一次誹謗罪所欲保護的法益。據悉,這一思路是檢方上訴的結果。
  焦點C
  初犯且已道歉
  可否緩刑?
  被告上訴時指出,自己屬初犯,承認大部分控訴事實;在審判聽證上表現後悔、在聽證中公開向被害機關及眾被害人道歉;被告因本案失業多年,還供養其父親及一名未成年女兒。
  被告進而認為,兩年半的刑罰已滿足及修複社會對法律秩序的有效性的期望,並達至阻嚇社群作出犯罪的目的;也足以阻嚇其再犯罪意欲、使之不再犯罪。被告認為量刑過重,應減刑並暫緩執行徒刑。
  中院認為,由於案件案情非輕,為防他人重蹈覆轍,每項罪名均不能以罰款代刑,改判合併單一刑期4年3個月。  (原標題:網上恐嚇特首 被判4年3個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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